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441号原告:王国起,男,汉族,195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身份证号码13010419550101033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霞,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唐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战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中沃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莲,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主要负责人:欧阳恩山。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东街营业厅,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主要负责人:上官成木生。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潘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起与被告深圳市唐为电子有限公司、福州市中沃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东街营业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唐为电子有限公司、福州市中沃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东街营业厅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