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24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池秀江,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与兖州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魏江倩,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日照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