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659号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蟠龙村22号龙溪村仓储物流中心B区三栋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高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恒元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工业区三路38号力源物流城C区115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恒元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390436.8、名称“不锈钢压花板(JXK-0026)”】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对佛山市恒元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