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9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0041-4。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西区宏熊谷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长洲新居路*号32卡。
经营者:朱文利。
被告:朱文利,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宏熊谷百货店、朱文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