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畅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男,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立新路。
法定代表人:查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畅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想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威派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畅想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胡朝阳及被上诉人优威派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张嘉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畅想伟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畅想伟业公司不存在制造、销售侵权行为;
2.判令优威派克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3.中止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2.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3.一审判赔数额过高;
4.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
优威派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多畅想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5年9月9日,优威派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畅想伟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所有模具,销毁已生产出来的全部侵权产品;
2.畅想伟业公司在广东省和国内主要媒体上公开向优威派克公司赔礼道歉;
3.畅想伟业公司赔偿因其侵权所造成优威派克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4.畅想伟业公司承担优威派克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
5.畅想伟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优威派克公司在本案主张专利权法律状况优威派克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就查浦发明的“电脑一体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9月3日授予优威派克公司ZL20142016xxx.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予以授权公告。
优威派克公司按时缴纳了年费,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优威派克公司提交一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22日完成,结论为:20142016xxxx.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全部权利要求1-7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权利要求1-7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二、畅想伟业公司涉嫌侵犯优威派克公司专利权的事实优威派克公司指控畅想伟业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为此,优威派克公司提供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调查畅想伟业公司的证据清单、现场笔录、调查笔录、受理通知书和现场勘验检查登记表。
上述证据证明,畅想伟业公司是2008年1月14日成立,主要为计算、电脑一体机的组装、销售。
T-A2701P型号产品正式生产销售为2014年12月份。
T-A2701P型号产品现有库存为50台。
畅想伟业公司生产的T-A2701P型号的产品销售给优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优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再以VD2703-G的型号销售给消费者。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现场提取了T-A2701P型号电脑一体机产品3台。
一审法院根据优威派克公司申请调取了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现场提取的T-A2701P型号电脑一体机产品1台。
该产品正下方有“ThinkView”的LOGO,还有一个标贴,载明制造商畅想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监制畅想世界国际有限公司,编码是CX2701P1503240248。
产品说明书上面也有“ThinkView”的LOGO。
三、优威派克公司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事实优威派克公司在本案请求保护ZL20142016xxxx.x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4。
根据优威派克公司选择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解释,优威派克公司将其技术特征分解为:1.一种电脑一体机,包括中框、后壳和机箱电源,中框上设有用于容置机箱电源的容置腔;
2.容置腔靠近中框底部的边框设有与机箱电源上的螺钉孔适配的安装孔;
3.后壳与中框固定连接,且靠近中框底部的一侧设有与机箱电源上的螺钉孔适配的固定孔;
4.机箱电源设于容置腔内,并通过螺钉穿过安装孔与中框固定连接,通过螺钉穿过固定孔与后壳固定连接;
5.机箱电源上设有连接座,连接座的开口朝向中框底部设置;
6.安装孔至少为两个;
7.安装孔沿中框厚度方向的开口宽度大于螺钉孔的内径。
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优威派克公司专利进行比对:优威派克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优威派克公司专利上述7个技术特征均具备,完全相同,落入优威派克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
畅想伟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优威派克公司专利部分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具体意见:1.被控产品缺少一个机箱电源部件。
2.缺少机箱电源的安装位置特征,权利要求“用于容置机箱电源的容置腔,机箱电源设于该容置腔内”,被控产品机箱电源不存在,因此安装位置限定的技术特征也不存在。
3.缺少机箱电源的结构特征,权利要求“设于机箱电源上的螺钉孔”,被控产品没有机箱电源,因此没有“螺钉孔”;
还缺少“设于中框与所述螺钉孔适配的安装孔”,安装孔是设于中框上的,安装孔又是与螺钉孔适配的,是严格限定。
还缺少“设于后壳上的固定孔”,该“固定孔”与相关“螺钉孔”是适配的。
4.缺少机箱电源与中框的连接特征,即缺少权利要求机箱电源通过螺钉与中框固定连接的连接关系。
还缺少“机箱电源通过螺钉与后壳固定连接的连接关系”。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与优威派克公司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优威派克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畅想伟业公司确认除上述4处不同之外,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与优威派克公司保护的其它对应技术特征相同。
四、关于优威派克公司的索赔依据优威派克公司在本案中请求法院判令畅想伟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其为制止畅想伟业公司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优威派克公司提交的维权支出证据是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该律师费系(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95、1496号两案共同产生的费用。
优威派克公司主张经济赔偿为法定赔偿,优威派克公司认为畅想伟业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大、获利高,其请求赔偿额100万元应当获得支持。
五、畅想伟业公司的抗辩情况畅想伟业公司没有提交抗辩证据及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优威派克公司主张的ZL201420167183.1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获得,且处于授权状态,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优威派克公司指控畅想伟业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成立;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优威派克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赔偿问题。
一、畅想伟业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成立问题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根据优威派克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3月27日对畅想伟业公司进行了查处,畅想伟业公司承认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现场提取了被诉侵权产品样品,一审法院调取了其中一个被诉侵权产品。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畅想伟业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优威派克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判断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优威派克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确定优威派克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具体保护范围,由优威派克公司自愿选择。
本案优威派克公司自愿选择权利要求1-4作为本案诉讼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优威派克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优威派克公司请求保护的专利权技术特征为如下7个:1.电脑一体机包括中框、后壳和机箱电源,中框设有容置电源的容置腔;
2.容置腔靠近中框底部的边框设有与电源上的螺钉孔适配的安装孔;
3.后壳与中框固定连接,且靠近中框底部的一侧设有与电源上的螺钉孔适配的固定孔;
4.电源设于容置腔内,并通过螺钉穿过安装孔与中框固定连接,通过螺钉穿过固定孔与后壳固定连接;
5.电源上设有连接座,连接座的开口朝向中框底部;
6.安装孔至少为两个;
7.安装孔沿中框厚度方向的开口宽度大于螺钉孔的内径。
畅想伟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优威派克公司专利部分技术特征不同:被控产品缺少一个机箱电源部件,缺少机箱电源的安装位置特征,安装位置限定的技术特征也不存在,被控产品机箱电源“螺钉孔”、“安装孔”以及电源通过螺钉与中框固定连接的连接关系均无法对应等。
畅想伟业公司主张的技术特征不同,其主要原因是没有电源,不能反映具体特征。
一审法院认为,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完整技术方案考虑,优威派克公司选择的技术特征系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分析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也应当与专利技术特征对应进行,不能以半成品进行简单比对。
被诉侵权产品在缺少主板及电源部件的情况下是无法使用的,就本案技术特征而言,被诉侵权产品在安装主板的情况下,与专利技术特征是完全对应的。
现场勘验被诉侵权产品在电源的安装部位,有预留说明书(使用手册)所要求的安装卡位,并预留了螺钉孔,适配的2个安装孔,底部有与电源上的螺钉孔适配的固定孔,安装孔宽度大于螺钉孔的内径(根据被控产品提供的螺钉认定),畅想伟业公司在销售电脑一体机壳体时还配置了Scaler板和连接线。
安装其要求的配件及电源后,即具有上述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1、2、3、4、5、6、7。
那么,畅想伟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权已经授权便对外予以公开,畅想伟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电脑一体机生产厂家,应当充分了解该类产品所涉及的专利。
畅想伟业公司虽未提供完整的电脑一体机,但提供了具备实施权利技术特征的主要配件,且在附件(使用手册)的“性能简介”明确指出了主板、处理器、散热系统、显卡、内存、硬盘、光驱、网络,以及电源(ATX400W)等。
畅想伟业公司在“安装和调试”对“后壳拆卸”、“电源安装”、“电脑主板安装”做了具体说明,并配备了安装的螺钉。
畅想伟业公司在其“常见问题处理”也涉及到主板和电源的处理问题。
因此,应当判定畅想伟业公司提供的电脑一体机主要配件,只能用于电脑一体机,且安装完整的电脑一体机后,结构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综上,畅想伟业公司行为客观是参与了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也构成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畅想伟业公司行为构成侵权。
三、关于本案侵权的赔偿问题。
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优威派克公司选择适用法定赔偿。
优威派克公司提交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
一审法院综合畅想伟业公司的生产规模、同类产品的利润率、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优威派克公司专利技术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技术贡献比重,以及优威派克公司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畅想伟业公司在本案中赔偿优威派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综上,畅想伟业公司未经优威派克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侵犯了优威派克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优威派克公司要求畅想伟业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优威派克公司要求畅想伟业公司赔礼道歉,因本案不涉及人身权问题,且优威派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因畅想伟业公司的侵权行而造成严重损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优威派克公司要求畅想伟业公司赔偿人民币100万元,一审法院根据优威派克公司提交的证据及理由,确定畅想伟业公司赔偿优威派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畅想伟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优威派克公司ZL201420167183.1号“电脑一体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电脑一体机”壳体,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壳体;
二、畅想伟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优威派克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优威派克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驳回优威派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畅想伟业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二审诉讼期间,畅想伟业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第304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主张本案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经质证,优威派克公司对该无效决定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其还未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无效决定并非终局的裁定,对该无效决定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证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04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系新的证据,该决定是专利确权机关对本案专利效力作出的确权决定,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处理结果紧密关联,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决定书记载,本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另查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14日对深圳优威派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企业名称变更予以核准,其中企业名称变更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1-3层,F3栋1-2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合法有效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04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优威派克公司据以起诉的第ZL201420167183.1号专利权全部无效,优威派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丧失。
据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优威派克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畅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