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初116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银龙,男,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银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