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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久与肖归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8363号
案件名称张根久与肖归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根久,肖归青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363号原告:张根久,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亮,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归青,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经营地址国际商贸城2区15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存,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根久诉被告肖归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根久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根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根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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