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363号原告:张根久,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亮,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归青,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经营地址国际商贸城2区15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存,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根久诉被告肖归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根久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根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根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