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被告人谢巍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211刑初276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谢巍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巍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1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巍,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超、吴江红,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巍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伟良独任审理,书记员欧小晶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谢巍及其辩护人张超、吴江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谢巍在株洲市芦淞区桂花名城13栋304室通过电话联系并以邮寄的的方式从浙江黄先生(具体信息不详)及深圳一个老板处分别购入假冒“HP”、“canon”防伪商标标识,后将部分“HP”防伪商标标识卖给他人。

2016年1月18日,民警在谢巍居住的桂花名城13栋304室及一楼杂屋间搜出尚未销售的“HP”防伪商标标识32372件、“canon”防伪商标标识110070件。

经鉴定,“HP”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第7749458号)上的“HP”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canon”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第5773358号)上的“canon”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另查明,被告人谢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得到被侵权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巍的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报案材料、营业执照、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办案说明、破案经过、被告人谢巍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巍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巍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巍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谢巍的行为,获得了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本次犯罪系初犯、已经得到了HP公司的谅解、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谢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谢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巍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二万元;

二、对被告人谢巍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依法予以没收。

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小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险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