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谢伟,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委托代理人:冯新春,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斌,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伟诉被告李新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谢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