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717、718号原告:XX南,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古堂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七坊新兴西路54号首层之6。
经营者:区洪沛。
被告:区洪沛,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XX南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古堂灯饰门市部、区洪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717号案专利号为:ZL201430321750.X、名称为吊灯(12260);
718号案专利号为:ZL201430200385.7、名称为吊灯(112215)】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XX南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本二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上述两案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南撤回对本二案的起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合计3600元(717号案受理费为1800元,718号案受理费为18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XX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