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夏蔚镇双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学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59号蓝天国际大厦4F。
法定代表人:孙德善,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振兴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海,经理。
上诉人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故意将销售商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以此转移管辖权。
该案涉及商标权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欣和公司以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好嫂子”味极鲜酱油使用了与该公司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及包装装潢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其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齐鲁晚报上登报消除影响;
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该案系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尽管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临沂市,但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沂源县,属原审法院辖区。
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