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84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迪迪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C区。
经营者:殷波,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迪迪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