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1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伟丰尚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赤溪镇赤溪于河西区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欣,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1层D104室。
法定代表人:林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琼,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太泉,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琳。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女,汉族,1991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系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上诉人台山市伟丰尚亿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台山市伟丰尚亿食品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的《审理案件通知书》,但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按本院指定期限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山市伟丰尚亿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