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0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金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西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金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