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626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兵兵玩具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开盛商城*层*******号。
经营者:朱荣进。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兵兵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