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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超与深圳市影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572号
案件名称XX超与深圳市影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超,深圳市影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572号原告:XX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影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7022号鲁班大厦二区8F2室。

法定代表人:朱露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XX超与被告深圳市影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83951.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XX超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超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XX超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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