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95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朔,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纪,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天福来商贸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麓山南路739号湖南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贸中心-102号。
负责人赵卫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伟,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安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宏宇百货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栋***号。
经营者周汉为,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银德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福来商贸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宏宇百货商行(经营者:周汉为)为本案共同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4日和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天福来商贸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宏宇百货商行(经营者:周汉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天福来商贸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宏宇百货商行(经营者:周汉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