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94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曲志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安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郑章岳,经理。
被告:南通市港闸区丰茂汽配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经营者:郑章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成,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安汽配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丰茂汽配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