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108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董事长。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东营东城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88号。
负责人:曹永埈,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男,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东营东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