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城市德财副食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禹城市站南路。
经营者:王德才,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凯,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上诉人禹城市德财副食部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禹城市德财副食部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禹城市德财副食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禹城市德财副食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禹城市德财副食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