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建营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健康路。
经营者:朱建营,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建营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建营超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宁市任城区建营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建营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建营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