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692号罪犯黄义芳,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义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11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义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黄义芳于2016年6月7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61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黄义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义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义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义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61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