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594号之二原告:雷伟华,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朱光全,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梦皓,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四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林广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燕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创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应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伟华与被告浙江四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博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雷伟华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伟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4265元,共计4790元,由原告雷伟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