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之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娟,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泉,广东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
被告: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冠玮。
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滔。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