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910号原告:高林,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万鑫花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广伟。
原告高林与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高林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其余2525元退还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