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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裕华区裕香茶行、河北怀特集团滚有限公司古文化茶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28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裕华区裕香茶行、河北怀特集团滚有限公司古文化茶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裕华区裕香茶行,河北怀特集团滚有限公司古文化茶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8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号。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裕香茶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华特古文化茶城外围区*****号。

经营者林爱华。

委托代理人:钱旭东,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怀特集团滚有限公司古文化茶城,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大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孔爱建。

本院在审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裕华区裕香茶行、河北怀特集团滚有限公司古文化茶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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