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685号原告:慕忠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西普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23幢2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相玉,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慕忠花诉被告郑州西普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慕忠花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慕忠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忠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慕忠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