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初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川,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7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6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臣,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家裔、王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判决宣告以前,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王川的起诉,且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