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5493号罪犯沈芝明,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南法刑初字第01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芝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刑期至2017年5月27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沈芝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芝明在服刑期间获一次记功行政奖励。
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沈芝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芝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