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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曹殿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7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192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曹殿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曹殿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192号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GregoryThomasLUKASIK。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殿来。

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殿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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