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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德高与被告宁安市新禾菌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黑10民初字154号
案件名称原告李德高与被告宁安市新禾菌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德高,宁安市新禾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初字154号原告:李德高,男,汉族,1952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安市新禾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徐茂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德高与被告宁安市新禾菌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李德高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过多年研究、试验,发明“食用菌母种木渣培养基及食用菌木渣母种制作方法”。

2008年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颁发《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4100438402。

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盗用原告注册登记宁安市食用菌研究所名称进行生产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

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生产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食用菌母种。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高、中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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