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33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4号楼519号。
法定代理人:蔡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三鼎梦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鼎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