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源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鸿鹄志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后二村蛇山侧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其勋。
上诉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鸿鹄志远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00××××.2)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由上诉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13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