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322号原告: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长实科技园G栋。
法定代表人劳富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扬天智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4007室。
法定代表人叶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胜安路1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扬天智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扬天智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扬天智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