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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海阳市热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6民初51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海阳市热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海阳市热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5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热点手机批发部。

住所地:海阳市。

经营者:宋孟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武、张绪岗,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阳市热点手机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市热点手机批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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