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5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热点手机批发部。
住所地:海阳市。
经营者:宋孟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武、张绪岗,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阳市热点手机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市热点手机批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