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451号原告:李学超,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智镁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泽鹏,董事长。
被告:林泽鹏,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倩莹,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学超与被告广州市智镁文具有限公司、林泽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学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