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43号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平,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思斌,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东禹,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卡美拉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梁栋。
委托代理人:金玉强,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抚顺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
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卡美拉鞋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抚顺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卡美拉鞋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抚顺商贸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