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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卡美拉鞋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抚顺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443号
案件名称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卡美拉鞋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抚顺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卡美拉鞋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抚顺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43号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平,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思斌,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东禹,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卡美拉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梁栋。

委托代理人:金玉强,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抚顺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

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卡美拉鞋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抚顺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卡美拉鞋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抚顺商贸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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