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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清市皇都夜总会、福清市翔鹰娱乐中心、何霞朱、林学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632号
案件名称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清市皇都夜总会、福清市翔鹰娱乐中心、何霞朱、林学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皇都夜总会,福清市翔鹰娱乐中心,何霞朱,林学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632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皇都夜总会,住所地福清市龙山街道东门宋井巷150号远河楼三层。

主要负责人:何霞朱。

被告:福清市翔鹰娱乐中心,住所地福清市产塘街冠业商厦二层。

主要负责人:林学鹰。

被告:何霞朱,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北岭村魁山38号。

被告:林学鹰,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院西村院西1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皇都夜总会、福清市翔鹰娱乐中心、何霞朱、林学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清市皇都夜总会、福清市翔鹰娱乐中心、何霞朱、林学鹰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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