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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新丰元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5587号
案件名称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新丰元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新丰元五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587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新丰元五金商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显正街87号,经营者吴道虎,公民身份号码:420113197906241116。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新丰元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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