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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八公山区琦妙日用百货部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4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八公山区琦妙日用百货部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八公山区琦妙日用百货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12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公山区琦妙日用百货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注册号340405600018424。

经营者:李涛,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公山区琦妙日用百货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人民陪审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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