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0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荣光通信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卜春丽,女,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荣光通信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