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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辖终754号
案件名称礼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礼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美国礼来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礼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

法定代表人:ANDREWRISHTONHODGE,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鹏,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满清,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美国礼来公司(ELiLillyandCompany),住所地美国。

上诉人礼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来国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生活公司)及原审被告美国礼来公司(ELiLillyandCompany)侵害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礼来国际公司上诉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不是上诉人住所地,亦不是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地,基于“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和“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不具有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凤凰生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凤凰生活公司主张其是“伟哥”商标的专用权人,礼来国际公司在广州市荔湾区的大型连锁店“一致药店”招牌的店铺侧面玻璃墙上张贴着宣传海报,宣传海报广告主为礼来国际公司,海报上突出使用“伟哥”二字,凤凰生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一致药店”内,而涉案“一致药店”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凤凰生活公司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礼来国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移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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