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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恩民与被告何景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648号
案件名称原告徐恩民与被告何景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恩民,何景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48号原告:徐恩民。

被告:何景生。

原告徐恩民与被告何景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徐恩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景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恩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恩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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