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03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阳光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号。
经营者:周桂花。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阳光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