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16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
(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妙竹,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蒙缘金角箱包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洋市场东平区*****号。
经营者夏玉柱。
被告天津塘沽华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7号南平房81号。
法定代表人包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蒙缘金角箱包商行、天津塘沽华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蒙缘金角箱包商行、天津塘沽华洋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