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40-1944号原告: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志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浩,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奇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居委会广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欧伟雄。
原告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奇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04××××.6、名称为“压缩机的散热结构”,专利号ZL20082004××××.4、名称为“压缩机壳体的组装结构”,专利号ZL20112002××××.1、名称为“一种阀门排气结构”,专利号ZL20112002××××.5、名称为“一种压缩机进气阀门活塞结构”,专利号ZL20082004××××.0、名称为“压缩机的机体结构”】纠纷五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并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属处分己方诉权,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1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