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2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新桥世纪心美副食品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青荷路南侧。
经营者:朱益兵。
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新桥世纪心美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