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初24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县富源阁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上饶县旭日三清山西大道89号。
经营者:杨璐娜,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县富源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