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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县安沙镇玉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终7509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县安沙镇玉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县安沙镇玉伟百货商店,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7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县安沙镇玉伟百货商店经营者:彭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县安沙镇玉伟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县安沙镇玉伟百货商店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县安沙镇玉伟百货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县安沙镇玉伟百货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沙县安沙镇玉伟百货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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