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115号原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法定代表人:孙虹,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雅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弦,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湖南平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与被告湖南湘雅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